租金超3个月纳入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开立监管账户

为规范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重庆再出新招。2020年11月10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在主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住房租赁企业开立监管账户

支付租金周期超三个月的资金将纳入监管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适用范围为在我市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自有房源等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

即日起,在营住房租赁企业在渝机构总部应在一个月内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用于归集在渝所有分支机构需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梳理存量房源和存量租金收支情况,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新开业住房租赁企业申请企业备案及开业信息申报前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企业备案及开业信息申报时,同步提交监管协议及账户信息。

凡是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到的租金和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均应纳入监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监管账户开设后,新产生的租赁关系,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并备案后,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期、监管期限等应与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保持一致。